常见法律问题

简析顺风车平台上的合乘信息性质及顺风车车主和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投稿人:张向南

因乘坐舒适,费用合理,路线灵活,搭乘顺风车成为人们来往各地旅途的重要选择。而顺风车平台为顺风车车主和乘客提供了或双向或单向的合乘信息服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城市出台的有关顺风车管理的规定,顺风车基本被定性为私人之间的合乘行为,而非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那么,顺风车车主在顺风车平台上发布的合乘信息属于什么性质?顺风车车主和乘客基于此种私人之间的合乘行为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呢?

笔者以顺风车车主发布的一则从平顶山前往郑州的合乘信息为例,进行简要分析。【平顶山去郑州】时间:2019年5月30日13:20分。车主:张先生,车型:日产轩逸,路线:卫东区人民政府出发,沿建设路向西,新城区上高速,郑州侯寨下高速,沿西三环向北转科学大道,目的地: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座位:4。不接不送,顺路上下车,费用50元。联系电话:158XXXXXXXX。

首先,本则合乘信息是车主张先生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信息发布后,车主张先生希望有乘客看到此信息后,通过电话联系,形成搭乘顺风车的合意,达成交易。

其次,内容具体确定。本则合乘信息包含出发时间、出发地点、行驶路线、目的地、搭乘费用等。足以使乘客作出是否需要搭乘此辆顺风车的决定,进而联系车主张先生,确定上车时间及地点,形成搭乘此辆顺风车的合意,作出承诺。

第三,车主张先生和乘客通过联系确定上车时间及地点后,表示车主张先生需要根据发布的合乘信息上载明的时间、地点及路线准时出发。

由此,笔者认为本则合乘信息符合《合同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要约。乘客在顺风车平台上浏览到合乘信息时,则为合乘信息到达乘客,视为要约生效。车主张先生在乘客未浏览到本合乘信息前删除该信息,属于要约的撤回。车主张先生在乘客电话联系时告知取消此次行程,属于要约的撤销。乘客经和车主张先生协商,变更了原出发时间、出发地点、行驶路线,则视为该要约的失效,而形成了新的要约和承诺。

而顺风车车主和乘客基于合乘信息达成合乘合意的行为形成的就是乘客运输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搭乘顺风车的一般交易习惯,乘客上车即视为合同成立,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依法履行。

然而,现实生活中,在合乘顺风车期间难免会产生纠纷及侵权行为,因缺乏上位法规范,各地顺风车管理规定并不统一,交易习惯也不同于传统的运输服务,但请顺风车车主及乘客双方秉持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纠纷,同时懂得运用法律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条:《合同法》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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