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借贷双方会因信赖关系,或情况紧急等原因而未签订书面借贷协议。一旦诉诸公堂,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便成了一个首要解决的问题。现代社会,除现金借贷外,常见的还有通过银行线上转账的方式完成借贷。那么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呢?
答案是,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尚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还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
在未订立书面借贷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借贷关系,而另一方予以否认的,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向法院主张系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应当承担借款合同成立及钱款已付的举证责任。只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假如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就存在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