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从辛普森案到刘强东案——看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其后又经民事审理被判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刘强东案:2018年8月30日,一名华裔女大学生报警称遭到刘强东性侵,12月21日,美国明尼阿波利斯亨内平郡检察官发表声明,宣布不就被控性侵一名中国女性的中国籍商人刘强东提起性侵公诉,这意味着,一波三折的“刘强东涉嫌性侵案”尚未走到法庭审理、宣判的阶段,就以“不起诉”告一段落。但在美国检方决定不予刑事起诉4个月后,早前指控刘强东性侵的明尼苏达州立大学女大学生又于16日正式对刘强东提起民事诉讼,并索赔5万美元。
我们发现辛普森案和刘强东案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被告人均在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次成为民事诉讼被告,当然,刘强东所涉民事案件尚未审理,我们在此不便发表倾向性意见,现只浅析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不同之处。
简单地说,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标准低于刑事案件,在刑事上由于证据问题无罪获释的人,仍然有可能因同一事由被判定负有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
1.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2. 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3. 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 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因刑事诉讼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自由,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实行确然性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证明标准需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高度;而民事诉讼仅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只要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大,能认定相关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所以,犯罪嫌疑人即使在刑事诉讼中因相关证据达不到证明其有罪的证明标准而被无罪释放,仍有可能在民事诉讼中败诉。
投稿人:苗世恩